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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拒付款 债权人将昔日好友诉至法庭讨债
发布时间:2015-02-03 13:16:50
本网讯(习文昭) 本是好友帮其修车,孰料车开走后不信守承诺,拒绝支付修车费。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被告张华被判支付原告胡涛修理费4380元。 2012年10月9日,张华因其半挂车钢套漏水需更换发动机四配套到胡涛处进行维修,费用共为6380元。但是张华口头承诺等汽车跑一趟回来即付款。数月过去了,仍未见张华前来。2013年1月10日,胡涛找到张华要其付款,张华仅支付了2000元,并称现在手头不宽裕,希望宽限半月便立即归还,为此还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2013年2月10日前付清。期限到后,张华再次不守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昔日好友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修车,双方修理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修车完毕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汽车配件、修理费用。被告自愿出具欠条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修理费438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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