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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款未还反目上法庭 法官调解促案结
发布时间:2014-11-21 11:20:34
本网讯(裴玲) 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让债权人出具收条,避免日后发生争议。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被告陈志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明借款20万元。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1年起双方陆续发生借贷关系。2014年3月6日,双方经结算由被告陈志向原告刘明出具了总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刘明现金18万元整,借款须于2014年3月30号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志一直未偿还借款。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两张(另一张是陈志于2012年9月23日书写的3万元借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共计21万元。 庭审中,被告承认两张借条都是被告所写,但2012年9月23日这张借条已经偿还,当时原告称借条遗失了,大家都是朋友,所以也没有让原告写收条。原告对于两张借条没有多做解释,仅称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1万元,被告称借款已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当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庭后,法官多次找原告谈话,了解到原、被告关系之前一直很好,借款最早发生在2011年6月,当时原告借了12万元给被告,2012年、2013年又陆续借给被告共计6万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利息。2012年9月23日这张借条被告确实已经归还,当时借条没找到,就以为丢了。2013年年底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一点不愉快,于是2014年3月16日两人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总借条一张给原告,承诺当月月底还清所有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仅不还钱还多次出言不逊。原告借钱给被告至今一分利息都没要,被告却翻脸不认人,实在气不过所以把两张借条一起起诉了。经过多次沟通,被告承认原告对自己的事业起步帮助良多,也认可自己有做的不周到的地方,为了表示诚意同意支付20 000元利息给被告,双方遂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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