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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欠款未还 男子酒后索债起冲突受伤索赔
发布时间:2014-12-29 11:51:16


    本网讯(付建国)  男子酒后索债,酒精作用言语不和发生纠纷,结果没占便宜反受伤,向他人索赔数万元。2014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索债被打赔偿案件进进了公开宣判,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判决被告辛好赔偿原告王利各项损失共计为28035.58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0日上午,原告王利打电话向被告索要欠款。当天中午酒后,原告王利在走路过程中偶遇驾驶摩托车的被告辛好,就欠款之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的左腿别进被告摩托车前叉子,致使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左腿胫腓骨中断骨折,并入院治疗,共花费14570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8737元。

    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玖级伤残;左腓骨骨折评定为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捌个月;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叁个月;左胫骨骨折如一期愈合,取内固定费约柒仟元左右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向被告索要欠款的过程中,未能保持冷静,在找被告之前有饮酒行为,与被告相遇后同被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矛盾升级,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原告向其索要欠款之事,在与原告相遇后,亦未能克制情绪,与原告发生争执,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以6:4划分责任为宜。经依法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为70088.95元。故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原告自己自担主要责任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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