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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法官真情调解 原被告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5-01-29 13:27:48
图为当事人支付赔偿款 本网讯( 赵富林 刘鑫 胡大庆) 1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办案法官经过悉心调解,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庭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4月17日9时许,卢氏县潘河乡农民杜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卢氏县双龙湾镇上店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三岁儿童小杰被撞伤。当日小杰被送往卢氏县医院治疗,后被送到黄河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800余元。事故发生后,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承当事故主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小杰和其法定代理人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5452.23元。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815.44元。 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晓以法理,最终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着办案法官的面将赔偿款交到了原告代理人手中,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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