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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一夜连盗十余户 男子被判刑4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5-01-22 11:48:40
本网讯(袁小虎) 一男子家在山区,出于采药砍伐需要,练得一手的攀爬技术,离乡后嫌弃打工来钱慢,遂想到利用自身“特长”做起盗窃的行当。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志辉伙同田心建(另案处理)窜至信州区紫阳华庭小区,由罗志辉实施望风,田心建以攀爬管道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邱某位于该小区房内,盗得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灰色Ipad4平板电脑一台及现金人民币800元左右。 随后,罗志辉伙同田心建在同日以同样的方式在该小区继续盗窃另外十户,所得赃物销往被告人胡军的手中。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罗志辉在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大泉口处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胡军在信州区解放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罗志辉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7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5月17日被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志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11起,窃得人民币及其他财物价值合计58,86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胡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予以低价收购,收购手机12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罗志辉伙同他人盗窃时事先有预谋,事中其参与,事后由其将盗窃所得手机进行销赃,应认定为主犯,但被告人参与的11起盗窃中有10起其起望风作用,共同犯罪时所起作用相对较次,具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志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志辉盗窃数额巨大且入室盗窃、盗窃次数两次以上,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志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军收购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还,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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