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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释放不改 男子一天连续盗窃作案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21 11:43:14
本网讯(王跃华 王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兵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9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小兵从高安市八景镇劳教二所被释放后,来到高安市某小学,在该校二栋教师楼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万利达牌笔记本电脑及一辆女式自行车。之后被告人骑着偷来的自行车离开现场,在路上将偷来的笔记本电脑及女式自行车丢弃在高胡公路路边。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975元,被盗的万利达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00元,被盗的女式自行车价值143元。同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来到高安市石脑镇高沙村陈家渡村,发现路边一民房大门敞开,便趁机进入屋内,在该房屋一楼盗得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22元;当日上午,被告人陈小兵又来到高安市石脑镇农贸市场,9时左右,被告人在农贸市场的某某超市背后盗得一辆未上锁的凤凰牌折叠自行车。经鉴定,该盗的自行车价值277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骑着盗来的自行车沿320国道来到高安市龙潭镇,发现国道旁村民文某某家大门未关且家中无人,被告人进入文某某家中,盗得金立牌智能手机一部和27.4元硬币。经鉴定,该盗的手机价值873元;当日下午14时30分,被告人又来到石脑镇山林自然村,溜进王某家二楼,正当被告人准备行窃时被王某妻子发现,随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因村民围堵躲藏在村民丙某家三楼,后被高安市公安局石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另审理查明,被告人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12月2日因盗窃被萍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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