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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后打电话要挟失主汇款赎物品领刑
发布时间:2015-01-21 14:55:53
本网讯(雷娜 阳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智退赔失主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四元。 2014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智在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的一网吧游戏区,趁失主黄某不备之机,将失主黄某放在椅子旁的一个深蓝色帆布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254元)、现金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游戏卡、快递单等物品。之后,被告人刘智将平板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智通过盗取的快递单上失主的电话号码,拨打失主电话要挟其汇款将物品赎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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