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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法院集中宣判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6人涉案
发布时间:2015-01-15 15:35:07


宣判现场。

    本网讯(钟灿)  1月14日下午,四川省营山县法院对四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何海涛、朱刚、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莫汝毅免予刑事处罚。并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海涛系营山县朗池国土资源所所长。在担任营山县国土资源局朗池国土所所长期间,明知其辖区内居民张成违法占地建房,而不按规定进行查处、上报,导致违规楼房建成,致使楼房下的供水主管道爆裂后不能及时抢修,造成县城停水60余小时的恶劣社会影响。同时,被告人何海波开发营山县北坝住宅楼期间,为顺利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手续,何海涛先后向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营山县规划局、营山县建设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9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刚系营山房管局工作人员。营山房管局指派朱刚在2009年至2012年对白塔片区被拆迁房屋进行面积测绘。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刚利用对白塔片区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多名拆迁户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致使国家财产损失973273元,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2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凤明,系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主任;被告人谢国庆,系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副主任、蓬安县农业广播学校原副校长;被告人邓爱民,系蓬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原副主任。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在任农能办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牵头实施蓬安县新农村能源建设事宜的职务之便,在指定蓬安县沼气池预制件生产商、质量监管、货款结算等环节为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负责人给予的贿赂共计1094200元。其中,罗凤明个人受贿461680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共同受贿632520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各分得款项91997.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汝毅,系南部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兼投资股股长。在为南充鑫泓公司在申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收受钱款5000元,后退出了所获5000元贿赂款。

    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海涛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考虑其如实供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朱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零六个月;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三人均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分别判处罗凤明、谢国庆有期徒刑九年、四年,判处被告人邓爱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莫汝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金额不大,已退清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是营山县法院开展“百日整治”专项活动的举措之一,目的是打击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全县干部中营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舆论氛围。为使本次集中宣判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该院还邀请了县电视台记者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同时,县纪委对本次宣判活动也高度重视,组织了县国土、发改等部门工作人52人到庭接受教育。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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