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屠户向偷狗贼卖盗狗的药物并按约收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21 09:34:30


    本网讯(潘溪 黄锦城)  百色三名男子罗求、岑保贵及“阿二”三人均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三人盘算后决定去集市找屠户购买药物,然后再用药品去偷狗拿来贩卖。屠户梁华有得知此事后,便向其三人出售盗狗所需的药物,并与其商量了今后的“买卖”情况。1月20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罗求、岑保贵、梁华有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

    2013年11月,一直没有工作的罗求、岑保贵和“阿二”(另案处理)三人来到广西百色市人民菜市屠宰铺面,向一屠户梁华有询问其有无用于偷狗的药物出售。梁华有得知后,便以200元的价格将其购买的半瓶氰化物有毒药水转卖给罗求等三人,并约定所偷得的狗均由其收购。随后,罗求等三人与屠户梁华有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

    2013年12月初到2014年1月期间,罗求、岑保贵及“阿二”多次窜到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一带的各村屯,利用含有氰化物的诱饵先后盗走11只土狗。得逞后,三人将盗得的狗按照约定卖给屠户梁华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求、岑保贵、梁华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求、岑保贵积极参与,共同实施,被告人梁华有提供用于毒狗的氰化物,并负责收购被毒死的狗,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梁华有虽没有到现场共同盗狗,但事前与其他二被告人约定收购盗来的狗,且为实现盗狗目的而提供氰化物,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之故意。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