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卓鑫 王艺) 作为小区保安本该尽忠职守,维护住户财产不受侵害,可谁想,在其捡到电车钥匙且发现多日无人认领后,心中却生贪念,遂趁无人之际,用钥匙将住户的电动车盗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梁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梁赳在贵港市港北区豪港华庭小区担任保安。2013年10月7日晚,梁赳在值班时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并且多日都无人来认领该钥匙,遂起贪念。同月10日23时许,梁赳趁无人之机,用该钥匙开锁将黄某洪停放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库A区M075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后藏匿于城市怡景小区旁的一家杂货店门口。次日,梁赳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收缴并发还失主黄某洪。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梁赳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