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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持续犯罪过程中又犯他罪是否构成累犯
作者:肖志峰 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4-11-13 16:20:29


    【案情】

    2010始,刘某在校园以威逼、要胁方式陆续向多名学生索要钱财,少则几十,多则几百,至2014年初累计达4000多元。其间2012年刘某与邻居因相邻纠纷打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014年6月,刘某因敲诈勒索被立案起诉。

   【分歧】

    该案中,对于刘某触犯敲诈勒索罪并无异议,但在对刘某量刑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累犯。刘某在五年内连续犯罪被处以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前一罪已执行完毕,符合累犯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累犯。刘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持续性,并发生在故意伤害罪之前,故与累犯的相关规定不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累犯构成条件之分析: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除了一些特殊累犯不受5年之限。

    从累犯的定义可看出,构成条件有三:首先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罪名;其次时间上是相续的,必须是一前一后的,而不是同时,否则就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类;最后就是第二罪实施须发生在第一罪之后五年内,并且第一罪已定罪处罚完毕。

    二、刘某所犯两罪之分析:刘某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是无异议,且两罪定罪发生在5年之内,符合累犯的部分构成条件。从定罪执行来看,故意伤害罪早在敲诈勒索罪前就已判决执行完毕,故根据“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累犯定义来看,故意伤害罪应为适用累犯的第一罪。从案件发生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行为发生早在2011年,且其犯罪是一种持续行为,其不符合累犯关于第一罪执行完毕后再实施新罪的规定,故不符累犯的相关规定。

    综上,刘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时不应适用累犯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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