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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才招录再专业化的若干思考
作者: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王宏伟   发布时间:2015-01-04 10:46:2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为司法队伍专业化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事靠人为,事在人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是我们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习总书记的讲话特别强调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对于司法领域亦是如此。“选对人,才能做对事”。司法工作成效取决于司法队伍质量,司法队伍质量取决于优质人才招录和选拔。

    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形势和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可以说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司法队伍专业化的推进和努力,司法队伍专业化整体水平得到提升,但是仍然任重道远,与发展形势还有较大距离。当前司法工作还面临种种问题,普遍表现为司法人员素质牵强,案件质量不高,公正彰显受制,信访压力较大,群众满意度有限。而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和司法队伍素质有很大关系,而司法人才选拔制度存在的若干瓶颈又制约了司法队伍专业化再进一步的推进,进而引发了司法队伍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毋庸置疑,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20多年来,初步建立了“逢进必考”的录用机制。这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透明的人才招录模式为司法机关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实现了人员更新和素质更新的双重功能,提高了工作效能,使得司法事业薪火相传,在保障司法人员专业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使广大莘莘学子和有志之士同台竞技平等竞争。但实践中,笔者发现对于司法人才招录考试制度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或短板,如考试方式、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制度设计、公平准入以及面试流程等方面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值得商榷,或多或少对司法队伍的专业化造成挫伤和消极的影响。正如应松年教授所言,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学识和经验等方面,这同样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1]。如何使得司法人才招录朝着专业化再进一步,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一、窠臼探析:当前司法人才招录的现状及问题反思

    通过对几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人才(公务员)招录数据分析,当前司法机关人才招录主要呈现出几个态势:在考录方式上,遴选或者初任司法人员的选拔较少,几乎都是采用行政机关大一统的招录模式,忽视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内含的规律和特点;在考试内容上,基本上行测和申论占主导,加试专业知识或单独考察专业知识的寥寥无几,即使附加专业知识,但是涉及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及更为实务性的案例分析更是屈指可数;在考试分值上,普遍采用笔试和面试各占50%分配比例,有些地方甚至面试占到60%,不能体现面试与笔试的区分度;在招录资格上,限制司法资格和工作经验的多在市级以上,甚至一些地方对于市级以上司法机关亦不限制工作经验和司法资格;在品德考查上,缺乏对司法人员职业操守的专门考核,多在事后考核---政审阶段,而如何量化和考察其道德品质更是难点。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一些地方采用的招录专业化的正确导向,这些都需要大力倡导和提倡。

    综合来看,当前司法机关人才招录制度存在的短板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录途径单一,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只有有所侧重才能体现公平。大一统考录模式,缺乏统一严谨的遴选机制,忽视了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和司法的特殊性,无所区别使得所有人都在站在一个起点上同台竞技,使得一些年龄偏大、不擅长考试但是经验丰富、理论扎实、处理问题较强的律师、学者和基层司法人员等优秀法律人才无法“入选”。同时对于司法辅助岗位没有充分发挥聘任等方式,使得司法人员编制被占用,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

    2、选拔门槛较低,司法人员水平难以保障。门槛不高,司法人员水平难以保障,案件质量更是无从谈起,这是源头活水问题。笔者对司法的定义应该是个技术部门。司法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其专业性,定罪量刑仰仗于司法人员的专业优势和专业判断。司法人员因其高尚的品行和娴熟的专业技能受尊敬,胜任司法工作的重任恰恰在于其经验和知识积累。再者,法律博大精深,即使孜孜以求数年尚不得要领,更何况放弃钻研学术而攻读行测申论的莘莘学子们,而且在法学教育获得长足发展和法学人才过剩饱和的情况下,仍然不限专业、不限学历,不限经验、不限司法资格低门槛式的选拔条件,影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降低其司法能力。

    3、考试内容跑偏,专业知识备受冷落。考试内容测重行测和申论,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综合素质,但是综合素质的真正来源于司法实践与生活体验,且过分的高估行测在人才素质方面所起到助推作用是值得商榷的;这些考试内容与工作内容并不匹配,忽视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出现“考非所用,考非所学”的尴尬局面;尤为重要的是对法学教育造成的冲击是灾难性的。考录指挥棒会对法律初学者产生误导,使得一些学子在本科阶段甚至研究生阶段(也是夯实司法底蕴的最好阶段)就把精力投入到公务员复习(行测、申论)而忽视专业知识的苦心孤诣,“大学法学教育只是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的问题更为严重;即便是行测考试内容也越来越偏离基础性、门槛式的考核标准,专业知识和开放式的思维题型不予考察,不能激发被招录人员的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能力,会损伤其专业底蕴。

    4、面试作用放大,务实之风不易培养。毫无疑问,司法机关人才需要雄辩的口才来验证其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的服务群众,担当职责。但是为了面试而练习面试,没有或者脱离实践与生活体验的初生牛犊,其在面试场上表现出来的“长篇大论、语出惊人”只能视为夸夸其谈,甚至让人惶恐不安。而且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耽于口语之争必然损害务实之风。司法人员毕竟不能靠语言占上风而是靠厚重的知识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求上位。面试比例较重会误导学生在没有实践体验、脱离生活基础的情况下进行机械化的口语训练,采取应对性培训办法,“拿来”“老成”痕迹明显,法律操作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不足,而且与司法人员“谨言慎行、沉默寡言”的性格不太吻合,使得群众不信任感增加,进而对司法工作产生合理怀疑。

    二、破冰路径:完善人才招录专业化的对策

    1、实行多元化选拔方式。司法人员的来源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扩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一决定对于司法人员来源的多元化提供了发展方向。这包括内部逐级遴选、调任和外部选拔、交流,招录对象范围应当适当扩展(包括年龄的放宽)并有所区别,但是主要限制在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群,比如有丰富经验基层法检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确保上下流通顺畅,内外流通有序,使得司法队伍人员结构在年龄、资历、经验有一个合理布局。

    2、建立专业化选拔机制。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考录原则,侧重专业知识的考察,并适当提高其分值权重,同时也予以考察行测和申论,甚至公共基础知识;在专业考核内容上注重开放式、研讨式和实务方面知识,以培养司法人员的创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能力,夯实其专业底蕴。至于综合素质而言,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先主后广”即“先站在法律专业看法律,再跳出法律之外看法律”,在具备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再进行法律经验和社会知识的后续培养。

    3、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首要的举措是把住司法人员的准入关。如果准入门槛过低,不能做到优胜劣汰,要实现较短周期内建立起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的想法就容易落空[2]。在准入门槛上仅通过司法考试还不够,法律职业人员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需要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打下法学基本功,及后天的司法历练和实践经验。此外,从理论上来讲,从事司法职业的应该是法律精英,法律精英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选拔的问题。即使能用考试的模式予以衡量,也应该最大的提高门槛以逼近精英化的招录标准。因此,要提高司法人员选拔标准和任职条件,对工作年限和资格资质进行适当限制,以更加切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

    4、引导、培养选拔对象的务实之风。可以采取互动式的面试方式或增加面试的生活实例,增加考察的灵活性生动性,以体现选拔人员的真实想法和做法;突出法律操作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降低面试考核比重,以引导招录对象更为务实,潜心钻研学术。

    5、加大品性考察力度。“品质是最好的法律”,“司法人员是仅次于上帝的人”。品质不高的人进司法机关,是群众的灾难。近年来,前腐后继、失言失态、六难三案等都是司法人员思想、品行、修养作祟的结果。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德才兼备,而如何做到或者通过何种方式来察觉,可以说是很难的问题。没有最好更有可操作性的办法。目前,可以采用工作期和品德考察期同步跟踪,通过工作实绩来观察;事前对招录人员背景调查,通过其身边的人、周围环境来观察;引入群众评介机制,让群众来打分,通过时间和工作实绩来观察,多举措达到德才兼备的目的。  

    【注释】

    [1]应松年:《应该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载于人民日报,2013年6月6日

    [2]张建伟:《从四大举措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改革》,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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