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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同案不同判现象司法危害及法律规制途径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12-18 09:10:21


    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在廉洁司法、司法作风、执法办案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薄弱环节,同案不同判现象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不再仅存于某个法院或个别法官之中。这一现象的不断蔓延,严重削弱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也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界定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涵义,查找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规制对策,应成为现阶段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同案不同判的概念及特点

    同案不同判,是指在相同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经过裁决却得出不同裁判结论的现象。

    (一)“同案不同判”案件案由较为集中。

    (二)裁判因适用法律差异导致结果不同明显。“同案不同判”案件中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和租赁合同无效使用费标准等纠纷居多。

    (三)赔偿损失数额“不同判”比较突出。

    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司法危害

    (一)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案不同判,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样的案件经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审理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很难简单地以谁对谁错来衡量,但这并不阻碍此种现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他们习惯性的以对错来衡量不同的裁判结果,很显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其主张未得到其预期的满足时,当事人就倾向性的认为裁判不公,进而延伸性的推断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因而不断上访、闹访、投诉、缠诉,不仅影响到了司法形象,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三)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应该源自于司法的公信力。缺乏司法公信力的支撑,必然削弱司法的公信力,损害到司法的权威性。同时,由于法律具有引导、评价、教育等功能,同案不同判常常使公众感觉无所适从,也使得他们对法律的平等性产生疑问,法律的各项功能由此大大减弱,严重危及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旦公众丧失了对法律的自觉认同与尊重,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与期望,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这些原因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根源于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既然同是公民,同受相同的法律调整,就不应该出现同案不同判,是无法为大众所接受的。 其产生的危害,首先,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产生怀疑,这将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其次,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的司法不公会引起社会负面情绪膨胀,导致公众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性的政治能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损害。

    三、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规定缺失,原则性过强。任何法律规定都是由语言文字表述的,法律规定将现实生活用语转化为法律语言时,往往对语言文字赋予了新的含义,加之语言本身的多含义属性,法律条文存在歧义在所难免。另外,法律在对涉及数量的问题进行规范时,往往只能给出上下限而不能确定具体的数额,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再加上司法解释存在不足。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司法解释的支持。但司法解释自身也有着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客观上也是同案不同判产生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司法解释具有滞后性。从一部法律的实施到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必须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官对某些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就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和自身经验进行解释,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几率明显加大。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刚性过强。同法律规定一样,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也是条文,条文式的规定必然存在空白或疏漏,这也就决定了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不同的可能。难以避免的存在滞后性。新的社会矛盾出现之后至新的规制法律出台之前,法律规定相对于社会矛盾而言即存在缺失。一部分案件在制订法中找不到对应的规定,法官只能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裁判案件,此时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分析,除法律之外,还有大量的法规同时存在,各种法律法规可谓千头万绪。从立法主体上讲,虽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审委会统一审议通过,但不同的法律在审议通过之前由不同的主体草拟讨论,因此,不同的法律对同一社会现象的规范可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法律体系的庞杂和立法主体的多样都有可能成为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成因。

    (三)法官自身的原因。司法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法官自身的原因是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对于法律规定中的空白或歧义,不同的法官由于受到自身知识结构、思维习惯、裁判经验或价值判断等因素影响,可能做出不同的解释和理解,进而对相同案件给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同时,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决定了对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形可能存在。同时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大量涉及到刑期、数额的条款只规定上下限,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给同案不同判现象留下了存在的空间。

    (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不足。现阶段,在指导范围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仍更多的体现在个案的发回改判上,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性意见较少;在指导形式上,仍仅限于条文式的法律解释或指导性意见,缺乏案例指导等其他形式。再加上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渠道不通畅。审判公开尚不够充分,不同审级、不同区域的法院和法官之间沟通的渠道不通畅,对同类型的案例相互之间无法知情,缺乏同案同判的制度与机制支撑。

    (五)法院内部的管理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对同案不同判的影响在于未能给同案同判提供机制上的支撑,同时,也未能对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审判组织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对如何统一法律适用、出台指导性审判意见研究甚少。另一方面,合议庭的合议职能未能有效发挥,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权仍集中于具体承办人手中,而且随着案件量的不断增加,合议形式化的趋势更加明显,承办人自由裁量权未能得到应有的控制,致使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加。现阶段,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随机性分案机制,这种机制确有其特有的优势,但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弊端。同类案件被随机的分配给不同的承办人,同案不同判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沟通不畅。各业务部门之间、各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信息共享不够。虽然,现阶段很多法院都安装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系统的功能尚未能全面发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养成收集、搜索同类案件裁判信息的习惯,以致于案件在出现问题后才后悔莫及。

    (六)受网络舆论导向的左右。由于网络信息的不断普及与革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活动经常受到来自外部舆论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到社会网络舆情的干扰和冲击,司法“说了不算”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官在裁判尺度的把握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左右,这也是“同案不同判”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七)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拥有审判权的法官为了满足私欲,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在刑事办案过程中进行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破坏国家法制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裁判。这也是产生“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

    (八)涉案当事人的上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些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上访,上级就会要求办案机关限时化解和稳控。尤其是在敏感时期,到省、进京访人次较平时数倍增加,当事人或其亲属提出的要求往往不合法甚至无理,难以满足,化解和稳控的难度加大。这时,除了要向上访人作一些承诺才能接回上访人外,出现新的问题则还有可能受到上级部门的责任追究。当事人及其家属一旦以上访相威胁,就会给法官甚至法院造成压力,法官只好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来换取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上访,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

    (九)受地方行政的干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脱离不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人事权、财权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法院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领导批条子、打招呼,要求案件要如何处理等因素,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原因。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受异地因素的影响,或不受“外来势力”的侵蚀,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发,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以来极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纠纷案件的裁判趋向行政化,进而产生同案不同判。

    (十)相关法学教育的欠缺。虽然当前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国外论著不断引进我国,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成果也不断问世,但法学方法、裁判方法和法律解释等指导法官裁判的理论研究是近几年才繁荣起来。与此相应,在国内法学教育方面,法理学有关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内容也很少涉及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时如何解释法律的内容,我国当前的法官因此很少接受过系统科学的法学方法、法律解释方面的教育,知识更新不及时。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十一)调研工作不够。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十二)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尤其是如今个别地方法院仍然存在法官自找案源、自己审理、自己解决待遇的情况,对各类案件的审理都不能精通,岂能保障同案同判。

    (十三)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既定的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如审管办案件质量评查、跟踪监督和指导作用发挥不够,错案责任追究不严肃,合议庭合而不议,法律文书签发者不行使权利。

    四、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法律规制途径

    (一)科学立法。逐步规范和完善立法本意。立法机关应根据社会需要适时修正、完善,减少弹性条款,做到从用词到成句尽量准确明了,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对新立法规,则要反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要广泛征求法检系统的意见,慎重对待,不可盲目随意出台缺乏实践性的法规。作为法律的解释机关,对一些法律规定中有文字歧义的条款,及时作出统一的解释,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从源头上统一法制。因此,科学立法是减少、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根本性保障。要做到科学立法,首先必须在立法前应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测算出未来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在立法中要着重注意吸收基层法院法官的意见,因为基层法院与公众联系更为密切,更能了解公众的司法需求。其次,必须强化立法的规划性。立法时应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进行整体规划,以保证宪法和法律之间、各部门法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避免相互矛盾的条文出现。最后,必须强化立法的准确性。法律条文是现实行为规范高度抽象化的产物,其原则性难以避免。但立法时应尽量强化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杜绝歧义的出现,尽力保证法律意义的唯一性,有效避免法律解释的多样化。

    (二)强化法律解释的指导性。在同案不同判的规制中,层级越高的法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尽量把解释条文明确化,注重司法解释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以原则的条文来解释法律规定。但同时也不能搞“一刀切”,特殊情形下仍要注意将原则性指导同具体标准的界定有机结合起来,但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在规制同案不同判现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各地高院应根据审判需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尤其是重点考虑对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条款进行规范、限定,以适当的形式下发后,统一本地区的法律适用。另外,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更多的应发挥好自身在裁判信息收集和意见反馈方面的优势作用,帮助上级法院制定出更加合理实用的法律解释。

    (三)建立有约束力的案例指导制度。目前的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都在以期刊的形式定期编发案例,但这些案例对同类案件只有参考作用,并无强制约束力。因而,现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并没有发挥明显的作用。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必须要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能独立的作为裁判的依据,它的性质更像是司法解释,但与现行的条文化的司法解释不同,它是具体化、个案化的司法解释,它不仅能够告诉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官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还能够弥补条文化司法解释刚性过强的弊端。案例指导制度有很强的优势作用,但赋予其约束力需十分谨慎。因此,案例的发布者必须有足够的权威,以最高人民法院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从本院以及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选择出具有典型性、普遍性而又存在广泛争议的案例,从中提炼出其最核心的裁判要义,经过科学论证予以发布,以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

    (四)强化法院之间与法院内部的裁判信息沟通。建立、畅通裁判信息沟通渠道,是规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有效途径。在构建信息沟通渠道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促进审判信息公开,通过技术手段利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或法院内部网络让法官能够检索到本院及其他法院同一案由、同一当事人案件的裁判文书,实现审判资源共享。二是由上级法院牵头或在本院内部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通过此类形式,对疑难问题和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五)强化法院内部管理。强化法院内部管理是从微观处着手构建同案同判实现机制的需要,也是有效控制法官裁判行为、避免自由裁量权不当使用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强化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审判委员会应定期讨论新类型、认识不统一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从而达到统一本院裁判行为的目的。二是要强化合议庭的作用。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发挥集体决定裁判的作用,改变当前合议制流于形式的状况。三是要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传统的院、庭长签发文书、审批案件的做法在现阶段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院、庭长的把关,能够有效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本部门及本院的法律适用。把同类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审判质量,也能够使案件集中至少数法官手中,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把握。

    (六)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法官是法律规范的适用者,从这种意义上讲,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基础性保障。狠抓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防止因玩忽职守和枉法裁判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组织法官及时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官的理论水平,通过案例研讨和学习、审判技能的交流与借鉴,提高法官的实际裁判能力。注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项权利,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弥补法律缺陷,用不好则给权力留下空间,导致裁判不公,损害公信力。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增加,处理难度加大,这对法官审理案件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环节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机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把握社情民意和本地公序良俗,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正确行使裁量权。

    (七)正确处理和引导媒体舆论的监督。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领域越发关注,各级媒体也加大了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比重。媒体舆论的报道一方面实现了新闻报道的自由,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保障了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不恰当的媒体报道,则可能干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所以,必须处理好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找到二者合适的平衡点,避免“媒体审判”的发生。通过审判公开等形式使民众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审判原则,通过主流网站上的大力宣传、开展新闻法治互动活动等,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更能理解司法审判,避免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分歧。除了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允许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旁听,减少对新闻媒体报道的限制,使广大网友对案件的审理有更直接更客观的认识。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舆论比较关注的案件,新闻发言人除了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案件做出介绍外,也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阐述,使公众能够比较充分的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减少猜测和不信任。

    (八)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是造成审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遏制。纠正认识偏差。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眼前,办案和服务,坚持严肃执法和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增强维护大局意识和维护社会统一的观念。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纪律、作风、廉政教育,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思想好、适应强的审判队伍,正确对待领导的“指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把禁止搞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条铁的纪律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严禁为维护本地区不正当利益而违法办案。

    (九)完善信访制度,制裁恶意信访。我国目前的信访制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不合理的问责和劝返接回制度,刺激了一些人无理上访。当事人或其家属一旦以上访相威胁,无疑会给法院及办案人员造成压力,因此,必须完善信访制度。对无理上访、缠访甚至闹访人员,经做工作,仍不罢访的,应追究责任,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不能用牺牲国家财产和不合理的处理干部来迁就上访人,引诱部分人“信访不信法”,同时也引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如果案件经复查确有错误的,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违纪违法现象的,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案件经复查确认为正确的,不应再要求办案部门将上访人接回,限时化解,甚至处理。应由案件化解人员及包案领导告知上访人该案的正确处理情况,不再上访,如果不听劝告,仍然上访的,应给予必要制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鼓励和支持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十)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改进法学教育、加强培训以促进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的统一。 科学而统一的裁判方法和思维是指导法官正确进行法律思维,从而公正裁判案件的工具,也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关键。我国正是由于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的不统一造成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情况。因此,要从造成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不统一的原因人手消除同案不同判。一方面,要改进当前法学教育,将有关法学方法、裁判方法和法律解释等理论和实务知识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另一方面,要在裁判方法、法律适用技术等方面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将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统一到法律思维上来。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培养法官参考使用案例的习惯。法官在裁决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时,往往会有意识地寻找可供参考的案例。如向其他法官甚至律师询问是否承办过此类案件,或通过有关案例载体查找类似案例,但受制于技术手段,这类寻找活动的范围往往很有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法院办公条件的改善,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的法院裁判文书多维检索系统,为法官参考类似案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法官通过参考类似案例,加上科学裁判方法的指导,将会有效地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提高法官综合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法官应具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熟知并能灵活运用法律的专业素质、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具备司法技能并能统一适用法律。

    (十一)完善审级监督机制。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错案,凡属审判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进行严格处罚,并载入法官业绩档案,奖优罚劣,加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督。逐步完善和强化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制度,将法律适用列入检查内容,对法律适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情况通报,提醒全体法官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注意,促进法官对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对发现的错案,凡属审判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进行严格处罚,并载入法官业绩档案,奖优罚劣,加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监督。

    结语

    总之,再完美的制度也要以法官基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载体和保障,如果法官不能高度树立“同案同判”的思想意识、不能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准确的认定法律事实、不能秉承公正平等的道德底线依法裁判,那么一切皆是空中楼阁,注定无法发挥实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是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林振通:《“同案同判”的司法之路》。中国法院网, 2009-01-07 。

    [2]沈德咏:总结审判指导意见 统一民商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3]戴启坤:《谈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中国法院网,2008-10-31 。

    [4]陈江平:《论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的建立》 。中国法院网,2008-11-10 。

    [5]《中国着手规范法官量刑 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新华网 ,2010年09月16日。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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