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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执访协调配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初探
作者:关长征 发布时间:2014-10-21 15:15:1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各地法院对立审执协调配合都不同程度进行了探索,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建立实行立、审、执、访协调配合机制,并对立审执访协调配合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与实践。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立足于实现“案结事了”满足群众新期待新需求,坚持“全院一盘棋”立审执访协调配合的工作思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司法资源,通过探索实践“立审执访配合”机制,在提升审判质效、优化社会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近年来,舒兰法院诉讼案件调撤率、裁判自动履行、案件执结率明显上升,涉诉信访明显下降。 一、立审执访协调配合是遵循审判规律与实现案结事了的必然选择 人民群众到法院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在于化解矛盾,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公正办案的同时要力求“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法院为了保证公正裁判和公正执行,在内部对立审执工作进行了分立,即立案引纠纷、审判定纠纷、执行止纠纷。立审执分立制度,分的是案件的处理过程,而不是案件本身,诉讼程序的完整性不能因这种分立而被打破,对“案结事了”的满足不能因职能分工而削弱。机械地理解立审执分立制度,可能造成法院内部各环节各自为战,部门之间相互脱节,可能使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诉讼成本增加,裁判文书难以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立审执配合机制,正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为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司法人民性的有益探索。 立审执配合机制立足于满足群众司法需求,要着眼于“便捷立案、精细审理、高效执行”在立案环节尽量形成完整详细齐全的诉讼资料,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诉讼风险,促成简单纠纷诉前化解;在审判环节确定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并在执行可能的基础上,强化调解和当庭兑现,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执行环节通过执行威慑机制促当事人在执行环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舒兰法院提出立审执配合机制 “五个结合”即立案审查与控制信访相结合、审判质效提升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相结合、部门分工与协调配合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 二、立案便捷化是提高诉讼服务破解立案难的有效途径 立案是诉讼的启动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更是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前沿阵地。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在最初始阶段容易得到化解,立案诉讼服务高效便捷,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为提升审执效果和预防信访打下基础。 (一)采取便民措施,畅通立案渠道,破解立案难。 立案工作概括的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立案工作一是法院工作的入口;二是法院工作的关口;三是法院工作的窗口。立案入口涉及启动程序的问题、立案关口涉及受案范围的问题、立案窗口关乎法院形象的问题,我们在立案的实践中,坚持既要严把立案关又要畅通立案渠道,破解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舒兰法院采取电话预约立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上门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网上立案咨询、电话咨询,为当事人做好立案咨询、解释和释明。我们利用网上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咨询、网站留言、开通立案热线电话等方式开展立案咨询服务、实行起诉登记制度,防止立案审查出现超期现象、开辟立案绿色通道,老弱病残群众、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便利,快立、快送达等、对负担不起诉讼费的缓交诉讼费进行司法援助。 (二)加强窗口建设、提升服务功能。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立案大厅的布局上,一切从便民角度着想,立案大厅设立六个立案窗口,立案、排期、邮寄送达、收费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办理;每个窗口都安装对讲麦克,方便与当事人交流;配备2块电子大屏幕,当事人须知、开庭公告滚动播放;配备电子触摸屏方便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配备便民服务台,备有书写用的纸笔、花镜、急救药品及饮水机等;配备当事人休息座椅,给当事人提供舒适环境;大厅内安装空调设备。还着重解决窗口人员司法礼仪问题和业务规范化。能够一次性办理的绝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 (三)发挥立案过滤疏导化解功能,着力做好诉前解决纠纷工作。 能够立案的注重工作效率及时立案,不能立案的做好起诉登记,积极采取过滤、疏导、化解的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每年诉前调解200余件。 (四)运用多种方式化解立案信访 立案信访的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待不利导致立案信访;二是立案环节业务出现差错导致立案信访;三是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缠诉导致信访。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庭长要亲自接待立案信访群众;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解答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而归;要对情绪激动的立案信访当事人降温熄火;要擅于运用借力化解立案信访的方法化解信访;坚持过滤疏导与协调化解信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案与信访相结合的原则。 三、审判精细化是提升审判质效与优化社会效果有效措施 法院工作应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环节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审判工作的精细化,实现审判质效提升和社会效果优化。 (一)提高调解效率,促使当庭履行。以调促执强化当庭兑现。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把执行兑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把自动履行作为最优目标来考虑,尽力促成当事人当庭给付,及时履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调解。法官通过调解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仔细审查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避免转移财产。在调解过程中,告知调解风险,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引入担保机制奠定兑现基础。对不能即时履行的,引入债务履行担保机制,保证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 (二)强化裁判效果,提高裁判可执行性。审判部门裁判案件时坚持遵循审判规律与实现社会效果并重,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一是注重裁判方式方法。对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充分考虑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统筹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关系。二是注重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主文准确、具体、明确,增强说理性,避免出现执行标的难以确定或有歧义等无法操作的情况,明确具体财产的品牌、规格、存放地点,便于执行。为加强裁判效果,推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裁判结论等实体性事项,采取网上评查和纸质评查相配合、事前评查与事后评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裁判文书能够看得懂、读得明白、执行得通。 (三)注重审判延伸,做好判后答疑。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前期引导、后期疏导,力促当事人服判息诉。强化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审理过程中,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程序主张诉求,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判后答疑,加强法律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司法效率。在审理过程中,密切与立案部门联系,加强对“关联案”、信访案了解,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苗头性事件,及时分析、研判,同时将审理时的涉案背景、调处过程等情况,制作成工作记录保存,便于执行部门了解案情,稳妥执行。审判环节充分利用审判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对当事人在法院存多起诉讼案件,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交流,判前研判。 四、执行高效化是实现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基本要求 解决执行难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严峻考验,是一场攻坚战。人民群众通过立案、审判阶段,其合法权益最终要落脚于执行实现。提高执行效率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内外联动,形成执行合力。优化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财产查控,合理配置执行人员,加强执行节点管理,规范执行各环节运行程序,有效地提高了整体执行能力;整合外部资源,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综治牵头、法院主办、各方联动”大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举措,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110”工作平台,畅通执行信息,加强法律威慑,确保执行工作快速高效。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艺术,运用“观、听、查、搜”四字法,实行查财查人双管齐下,力求最大限度、最快速度执行兑现。 (二)部门配合,优化执行方案。立案部门严格审查裁判文书的执行内容,对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者裁判文书存在瑕疵无法执行的,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协调,避免不能执结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裁判文书存在疑问的,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达成共识;执行法官通过与立案、审判部门定期沟通、及时协调,在充分了解执行案件背景基础上拟定最佳执行方案;对涉群体性执行案件,坚持“一案一策”制定完备的执行预案,保障执行工作有序推进并实现预期效果。 (三)清理积案,开拓良好局面。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劳动、信访等职能部门快速执结。强化执行积案清理,采取“挖、调、特、救”四字工作法,确保可能执行到位的财产“颗粒归仓”。对涉府、涉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的无财产执行案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政治优势,予以统筹解决。 (四)执行威慑,加大执行力度。依托立审环节奠定的良好基础,“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执行环节,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申报财产、媒体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壮大了执行声威,对当事人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 五、部门联动及时化解信访 (一)把握新访、旧访两条线,全力化解信访矛盾。严格落实“四定一包”、“提级包保”、“访随人走”、“离职息访”、“捆绑担责”等刚性责任制度,每一件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开展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工作,对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努力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化解。建立信访排查常态机制,及时通报,确定包保人及化解措施,做到随发现、随排查、随化解,并加大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力度。 (二)强化信访接待工作。设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在日常接访中,力争一次性全面了解上访人的诉求及理由,并努力赢得信访人的信任,耐心细致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及时化解信访案件。 (三)部门联动合力化解信访。加大信访案件评查力度,对于确有错误案件,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在审理和执行中发现信访苗头,业务部门和信访部门及时沟通合理化解。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之间的联动,建立信访对接机制。 通过开展立审执访协调配合,建立立审执访协调配合联席会制度,及时解决庭室之间协调不畅的问题,坚持把方便留给下一个环节,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作者单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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