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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贩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1-04 09:14:30


    本网讯(黄宪伟 王改玲)  一商贩在未办理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竟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最终未能逃脱法律制裁。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山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李山在无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浏阳市一花炮厂购买烟花爆竹4291箱,共计53个品种,并将其放置在仓库内。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山再次从湖南浏阳市一花炮厂购买烟花爆竹1750箱,共计15个品种。当日,其在仓库外卸货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当场查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共计32880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山于2014年4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山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价值328808.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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