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11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卢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琛因师承祖传,从1989年开始在泰宁县开设医疗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2004年1月1日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之后,因被告人卢琛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卫生主管部门规范整顿医疗机构活动,未给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卢琛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办“卢氏牙科”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该县卫生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卢琛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被告人卢琛仍继续在其诊所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卢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琛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且在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