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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六合彩”牟利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2-16 10:18:55


    本网讯(朱黎源)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被告人黄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何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粮与陈某海(批捕在逃)、何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自2013年3月份至7月份,在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杨亦村何云开设的麻将馆内合伙经营香港六合彩公司开出的地下六合彩,接受陈卫平、李芬等人的投注。陈某海与黄粮分别出资6000元坐庄,由黄粮、何云和陈某海三人开码单,黄粮负责保管所收受的投注资金,陈某海、黄粮同时负责登记“码单”,从36期至86期,一共经营51期,收受投注资金超过88 520元,除去中奖资金及各项开支,共计非法获利26 024元,黄粮、何云分得现金16 000元,陈某海分得现金10 000余元。

    2013年7月底至11月份,在新邵县潭府乡杨亦村被告人何云开设的麻将馆内,被告人陈林、黄粮、何云三人负责写单卖“码”并记账抽水,接受陈某、黄某、李某等人投注,经营香港六合彩公司开出的地下六合彩。部分投注额上报给上线肖某军(批捕在逃),肖某军与陈林单线联系,由陈林负责将 “码单”通过QQ的方式发送给上线庄家肖某军,并多次将非法经营营业额在新邵县陈家坊邮政储蓄银行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肖某军或肖某军指定的账户,部分“码单”由陈林自己坐庄。从88期至125期,一共经营38期,收受投注资金317 521元,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陈林和黄粮、何云夫妇平分。

    另查明,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陈林、何云在新邵县潭府乡杨亦村开码单时被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黄粮主动到新邵县公安局潭府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林、黄粮、何云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香港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营期间,黄粮和陈林均开单、保管投注额、记账等,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何云提供经营场所,协助开单和记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粮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林、何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何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新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何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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