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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网络销售掺有禁止添加成份减肥药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2-17 11:41:34


    本网讯(张文东)  为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将添加有国家禁止添加成份的减肥药通过淘宝网销往全国各地,而这些不法商贩处心积虑在布下的销售网络的同时也为自己撒下了一张牢狱之网。12月16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彭培武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一年又二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而该案也系《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彭培武在淘宝网上开设“广东启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照)”的网店,在网上销售小绿、小白、小粉等减肥产品,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张雪累计销售金额49130元,销售给刘文、刘毅“小绿瘦身减肥产品”计35050元,合计84180元。被告人彭培武销售给被告人张雪的减肥产品和刘文、刘毅的减肥产品经检验,含有国家停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盐酸酚氟拉明”。

    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雪、周鹏飞、张昕先后在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铁一处家属院、西安市新城区红花巷金康电力花园将从广东彭培武网店里购买的“模特内供小绿粒植物瘦身胶囊(以下简称小绿)、模特内供小粉粒蓝莓中药瘦身胶囊(以下简称小粉)、模特内供小白全身加速坐立瘦(以下简称小白)”等减肥产品,通过张雪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两个账户对外进行销售,利用圆通等快递公司行销全国30多个省市,销售金额累计达159600元。期间,被告人周鹏飞、张昕给被告人张雪打包、发货等。被告人周鹏飞见有利可图,便在淘宝网上申请了账号,从张雪处拿货,销售小粉、小白计4380元。被告人周鹏飞付给张雪168余元货款。该案于2013年7月被铜川市公安局查获,后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张雪等人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国家停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盐酸酚氟拉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减肥产品中所含有的“盐酸西布曲明、盐酸酚氟拉明”等成份属于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成份,该成份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可能引起心脏瓣膜损害、心力衰竭等严重不良反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培武、被告人张雪伙同被告人周鹏飞、张昕,向全国各地销售无生产厂家、无国家批号的减肥产品,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周鹏飞、张昕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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