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4月30日上午,1996年6月1日出生的何某云无证驾驶无牌装载车在新邵县小塘镇白莲江村平整路面倒车时,将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到并碾压,致李某和搭车的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云在现场等候,后被传讯至新邵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同年5月7日,其亲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2万元,何某云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云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何某云的悔罪表现,结合湖南省新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书,何某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