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贪小利卖无碘盐充当碘盐 男子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2-18 09:49:04


    本网讯(曹友喜 蔡吉峰)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童叟无欺,诚实交易可实现双方共赢,坑蒙拐骗,不实交易不仅害人又害己。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6765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新平明知牛某某(已判刑)销售的盐为无碘盐,仍多次从牛某某处以0.9元每千克的价格购买,并以1元每千克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李新平共计从牛某某处购买67.65吨无碘盐,获利67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平在缺碘地区非法销售非碘盐充当碘盐供人食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其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私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应定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