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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摩托车撞死行人赔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0-16 15:50:46


    本网讯(彭振林 陈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邵卫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卫青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6月18日22时许,邵卫青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江汉油田五七采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采油路与健康路交汇处北侧50米路段时,因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车行驶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其所驾摩托车将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邵万华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邵卫青随“120”救护车将邵万华送往江汉油田总医院五七医院救治,并在医院向公安民警投案。邵万华经抢救无效于6月21日死亡。邵卫青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邵卫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上述事实。在侦查阶段,邵卫青赔偿被害人邵万华亲属2万元;在审判阶段,邵卫青赔偿被害人邵万华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邵万华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卫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车行驶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邵卫青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卫青交通肇事后随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江汉油田总医院五七医院救治,并在医院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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