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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赌气跳车丢性命 法院认定死者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4-09-26 10:57:35


    本网讯(晏耀如 闫志辉)  酒后搭乘朋友车辆,赌气跳车,伤重不治身亡,9月26日,湖南省石门县法院判决认定死者应为自己的荒唐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11月一天晚上,柴亮与被告王孝义一同在石门县新关镇某朋友家参加寿宴,当晚22时一同吃夜宵时两人均喝了啤酒。随后,柴亮搭乘王孝义顺风车回家。车行至三江口一下坡路段时,柴亮感觉心里烦躁发闷,便对王孝义说想要跳车,同时将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十余公分。王孝义以为柴亮开玩笑,便没有理睬,继续开车行驶。柴亮又说“你是不是赌我”,王孝义仍未停车,柴亮遂推开车门跳了出去。头部着地,当即血流如注,陷入昏迷。王孝义当即将柴亮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生命中枢损伤不治身亡。当晚,石门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王孝义传唤到案,经抽血检测,王孝义已达醉驾标准,且属无证驾驶。

    2014年5月,柴亮的近亲属向石门法院提起诉讼,向王孝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禁止酒后驾车,同时还应在驾驶过程中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王孝义无驾驶证及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是诱发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受害人柴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已饮酒,仍然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且在被告未停车的情况下选择跳车,主要过错在柴亮自己。

    综上,石门法院遂根据被告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王孝义承担本案损失的30%,受害人柴亮自担70%的损失。最终在确定柴亮合理损失的情况下,该院判决王孝义赔偿柴亮家属72 412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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