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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发酒疯”砍伤朋友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4-09-29 15:19:31


    本网讯(唐海奎)  一男子在喝夜啤酒时,认为朋友用心不良,想把自己整醉。于是,在半醉半醒之间,他发起了酒疯,跑进厨房拿起一把刀,将同桌朋友砍伤。酒醒之后的他懊悔不已,对伤者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谅解。9月2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天龙家住营山县城,今年26岁。2014年3月27日凌晨,张天龙与几个朋友来到营山县城东门口附近某馆子,围着一张桌子吃夜宵、喝夜啤酒。觥筹交错之间,已是多杯下肚。后来,张天龙喝得比较高了。醉眼迷离之间,他见同桌的毛某把几个要好的朋友喊到一堆,商量如何敬酒。张天龙认为毛某跟自己过不去,刹那间怒火攻心,跑到老板的厨房拿起一把刀,来到毛某身后,将其头、颈、肩部多处砍伤。经鉴定,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6日,张天龙到营山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案发后,张天龙赔偿了伤者毛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14年9月18日,检察机关指控张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营山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天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龙饮酒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张天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天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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