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机无证驾车为逃避交警检查致一死一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16 16:03:44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大军因无证驾驶在看见交警设卡检查后驾车逃跑,由于技术不熟练,在逃跑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汽车撞在水闸上,致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法院经审理后鉴于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判处被告人李大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6时50分许,李大军无证驾驶新NG-7795号小轿车并载乘着武燕、李秀碧二人行驶至温宿县五团开发区路段,由于遇到前方有温宿县公安局交警设卡检查车辆,李大军为逃避检查随即掉转车头沿五团十四连的沙石路由南向北行驶。因李大军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其驾驶的新NG-7795号小轿车冲下左侧路基并撞上二斗泵闸门,致使武燕、李秀碧二人被甩出车外并受伤。武燕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系由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李秀碧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发后,经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大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死者家属对李大军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并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军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大军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大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