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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男盗掘古文化遗址得一青铜镜卖20万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3 17:01:42


    本网讯(吕志豪 赵兴华)  八个男子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目张胆地对本乡一处春秋战国时期的古文化遗址进行盗掘,尽管盗得的一块青铜镜不幸碎成八块,但因年久珍稀,仍以20万元巨款脱手。2014年9月23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其中最后一人作出宣判,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吴启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吴启财被扣押的违法所得款23000元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交国库。

    法院查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启财伙同汤俊来、翁克宝等七人(均已判刑)在固始县三河尖乡翁棚村前营组实施盗掘行为,盗得青铜镜1块。该青铜镜直径23公分,黑色,背面有花纹。因盗掘时不慎,青铜镜出土时碎为八瓣。该青铜镜被汤俊来等人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 吴启财分得赃款23000元。

    根据1979年固始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固革字(1979)第43号文件,将固始县三河公社翁棚大队(今三河尖乡翁棚村)列为春秋战国时期古文化遗址,作为固始县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1年,固始县文物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固始县三河尖乡翁棚村遗址年代为春秋战国时期。

    2014年3月16日,吴启财乘坐火车时被乘警查获,经讯问吴启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4月3日,侦查机关扣押吴启财违法所得款23000元。

    案发后,吴启财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启财伙同他人在固始县重点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实施盗掘行为,并盗得铜镜一块,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启财积极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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