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狱想富盗古墓 没能致富换噩梦
发布时间:2011-08-15 17:0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屈卫勇 聂一鸣)
8月15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汪清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有期徒刑各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友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清平(绰号“汪狗仔”)、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与同案人黄骞等人自2009年下半年起相继结识后闲聊中动起歪脑筋商定采取挖掘古墓葬盗取文物的方式非法牟利快速致富。作案期间,同案人黄骞提供住所和交通工具,并与被告人汪清平出资,提供饮食,共同购置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被告人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黄友明主要实施动手挖掘。 2010年4月底,被告人汪清平、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与同案人黄骞携作案工具驾车来到樟树市店下镇阁山分场三队山地,先后对二处墓葬进行挖掘,盗取明代褐釉陶瓶一对,南宗褐色陶盏一只。经鉴定,所盗取的文物为一般文物,其中一处墓葬的墓碑(未盗走)为三级文物,被挖掘的墓葬系元代至正四年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汪清平等四人以同样作案方式对阁山分场百草园的一处墓葬挖掘,盗取青白釉堆塑龙虎瓶一对,后经联系出售其中一只,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各分得200元,经鉴定为三级文物,该墓葬系南宋淳熙六年(公元1179年)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同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汪清平等四人以同样作案方式驱车到相邻高安市独城三八水库对一处墓葬挖掘,盗取青龙开兴莲池纹盘二只,经鉴定为一般文物,该墓葬系明代具有一般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同年6月10日,由被告人黄友明的一个朋友联系并带路,五被告人以同样作案方式到樟树市店下镇松湾村委西坑村后的山上,对二古墓葬进行挖掘,盗取铜钱三枚,其中一枚铸有“建炎通宝”字样。经鉴定,该二座墓葬均为元代具有一般历史价值的古墓葬。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清平、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多次共同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黄友明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汪清平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被告人汪清平在共同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晴、黄生如、黄建华、黄友明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友明所参加的一次共同犯罪,危害较小,属情节较轻的情形,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