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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背”四罪获重刑 朋友为其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18 15:02:29
本网讯(杨本干 黄小果) 被告人罗某和刘得厦均是田东县村民,88年出生的他们经常混在一起惹事生非,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罗某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西田东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7000元;被告人刘得厦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4年11月,罗某在田东县某村附近路边,采用暴力的方法抢走被害人曾某某的人民币25元,并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曾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2011年9月,田东县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某两屯村民交界处用水纠纷问题时, 罗某等人听到本屯村民因用水问题与另一屯村民再次争执时,不分青红皂白就纠集本屯的数名青年男子手持砍刀、铁管等工具将另一屯的欧某某等多名在场的村民打成轻伤。 2012年8月,罗某、石某某、韦某某、鄂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 等人在田东县平马镇芒果大道某大排档喝酒过程中, 与邻桌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该事本与刘得厦本人无关,但刘得厦为了哥们义气,当刘得厦接到罗某等人打来电话之后,遂赶到现场并手持砍刀将被害人周某某砍成轻伤。 2013年5月,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搜查罗某的住宅时, 在其室內查获冰毒(甲基苯丙胺)190.5克、非制式猎枪一支、自制砂枪一支、帆布包的气枪一支、黄色木质枪柄气枪一支。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非制式猎枪以及自制砂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帆布包的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均具有致伤力。 2014年4月,公诉机关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得厦犯故意伤害罪,向田东法院提起公诉。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违反国家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90.5克,持有的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得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有四罪,应当数罪并罚。因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非法持有毒品190.5克,数量大,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综合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未成年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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