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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毒品为拒抓捕用刀挟持女子获刑10年半
发布时间:2014-08-12 16:34:58
本网讯(黄戌娟 罗雪姣) 因身上携带毒品,怕盘问的民警发现,湘潭县男子马日武持刀挟持一KTV女服务员,并将其头部砍伤。马日武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是在吸食了毒品且产生了幻觉才绑架的被害人。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未采纳马日武的辩护意见,并对其犯绑架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马日武,男,29岁,湖南省湘潭县人。2014年1月16日晚上8点,湘潭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在易俗河镇某广场附近对马日武盘问时,马日武因害怕自己非法持有毒品被民警查获,于是当场拿出跳刀挥舞反抗并伺机逃跑,在逃跑至某饭店时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此后又窜至某宾馆并撞坏宾馆大门,接着其又进入某KTV大厅,持菜刀和跳刀劫持了服务员谭某某,并威胁抓捕民警喊,“你们走开,离我500米,不然我杀了她。”在挟持谭某某过程中马日武用刀将谭某某的头部砍伤。后马日武挟持谭某某至湘江河堤一居民区将谭某某释放后逃跑。最终马日武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当场扣押毒品净重12.1608克。 经鉴定,被告人马日武非法持有的毒品净重12.1608克,其中10.2926克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8682克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谭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某宾馆被损坏的大门价值17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日武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罚。马日武辩称自己是在吸食了毒品且产生了幻觉才绑架的被害人谭某某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该院以被告人马日武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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