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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打伤他人 小伙被判刑三年入狱
发布时间:2014-08-07 08:54:17


    本网讯(吴晓春 段雅丹 于立辉)  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该遵纪守法,谨慎处事,没想到四川小伙竟反其道而行之,冲动之下再次犯罪,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处以三年有期徒刑。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彭书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9时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泰电厂北郊项目部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被害人任国祥与被告人彭书航之弟彭书舫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在此工作的彭书航见状,手持施工所用木方将任国祥双前臂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国祥双前臂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彭书航于2013年9月25日向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彭书航因犯窝藏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川高法(2010)川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书,亦以窝藏罪裁定彭书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为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因该案彭书航自2008年10月24日至2009年12月30日被羁押。

    再查明,诉讼过程中,经侦查机关主持调解,被害人任国祥与被告人彭书航和参与打架的周远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即被告人彭书航和周远成向被害人任国祥赔礼道歉;彭书航、周远成共同向任国祥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此款已当即履行;被害人任国祥明确表示对被告人彭书航予以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东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书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书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书航和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彭书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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