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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责任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12 16:23:51
本网讯(周军) 路人骑车行驶时,因避让放在路上的树致使搭乘人甩出死亡。公路局认为砍伐者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故在赔偿死者的损失后,将砍伐者告上法庭,要求砍伐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侵权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丁亚维支付原告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已垫付给死者孙某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余款15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3年7月初,因文星路改建工程需要,原告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管养的原弋杨线两侧路树需砍伐。同年7月5日,原、被告就砍伐路树签订了《文星路(原弋杨线)路树砍伐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乙方为丁亚维;……四、乙方在砍伐路树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设置标志、标牌,并派专人指挥交通,注意过往行人、车辆、民房和路边所有设施安全,如在路树砍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付任何责任。 8月18日,被告安排人员实施砍伐,下午15时,张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孙某自贵溪往弋阳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弋阳县南岩镇马安石村时,因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遇摆放在公路上的被伐树木而刹车减速慢行,张某紧急避让不当撞到路外的树上,致使孙某甩至车外,造成摩托车受损,孙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付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丁亚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8月29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原告一次性垫付给死者孙某家属各项损失1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垫付款,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赔偿款计人民币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为劳务承包合同,因为该协议的原告为管理者、发包方,被告为提供劳务者、承包方;该协议属被告提供劳务成果,原告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乙方(被告)在砍伐路树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设置标志、标牌,并派专人指挥交通,注意过往行人、车辆、民房和路边所有设施安全,如在路树砍伐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原告)概不付任何责任。”由于被告无权派专人指挥交通,该交通秩序的指挥权必须由交警部门派交警来行使,且在劳务承包合同中,诸如签订劳务者在作业中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劳务者(承包方)负责,管理者(发包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有违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依据该条款约定要求被告赔偿17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侵权追偿权纠纷,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死者家属与原告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且原告已向死者家属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被告在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未由其派专人指挥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且被告在道路上堆放被砍伐的树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表示愿意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认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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