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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当天肇事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29 17:14:16
本网讯(余忠树 李彩文) 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7月28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1月15日19时10分许,被告熊盛发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熊盛发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丘北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熊盛发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而就在事发前两小时,熊盛发刚刚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中注明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6日0时起至2015年1月15日24时止。事发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不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王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车辆修理费等共计48万余元,要求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余元,被告熊盛发赔偿超出部分的50%即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保险期间条款免除保险公司从合同成立生效至保险期间开始之时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保险期间条款已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保险期间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对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熊盛发与死者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3021.48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其他损失由被告熊盛发赔偿170980.8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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