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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老人车站内跌倒摔伤 运输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05 16:42:51
本网讯(闫发) 一老人乘车时在车站内跌倒摔伤,由此造成的损失,车站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7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罗平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438.85元。 2013年8月26日8时20分,72岁的老太太罗平带着孙女到平顶山客运中心站坐上豫D31136号客车乘车回南阳。车站工作人员在检票中让罗平下车给其孙女补个半票。补过票后,罗平带着孙女准备再次上车时车站工作人员告知超员,叫其坐后面的车。罗平便领着孙女,带着东西往后车走。由于该车旁边有一斜坡,并且高低不平,罗平经过斜坡时不慎摔倒受伤。车站工作人员拨打120,罗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12763.84元。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顶山客运中心站是被告平运汽车运输公司下属的经营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作为平顶山客运中心站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罗平在车站受伤,对该纠纷应承担70%责任。罗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力注意避免发生损害,因其存在过失,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罗平应负30%责任。对罗平的损失,法院确定为14912.64元。根据承担责任的比例被告负担70%,计10438.8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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