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谈制度的建设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4-07-21 10:24:18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他们各自以自己不同的方式存在并不断成长,两大法系体制迥异、各有千秋。制度和法律都有约束人行为的功能,所以制度也可称得上是“小立法”。在制度建设中可以借鉴两大法系成长中的成功经验,研究两大法系的成长历程和现实特点,对制度建设也有启迪。 两大法系与制度建设有相通的两大要素,那就是规则和人。大陆法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规则论”,注重成文法建设,强调完善规则,法官也更像循规蹈矩的职业经纪人;而英美法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人心论”,侧重人的判断,强调判例、自由心证等人的因素,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负责,法官对适用法律负责,法官职业很有些艺术家的色彩。如果将两大法系的优点运用于制度建设中,可以互相结合、互相补充、相得益彰,更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形势,从而让制度建设更加“丰满”、更加实用、更加有效。 一、在制定规则方面,应借鉴大陆法系的严谨作风和英美法系的创新精神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多是社会精英造法,法律以《拿破仑法典》最有代表性。这部法典是法律委员会经过102次会议反复研究制定的,其中有52次拿破仑亲自参会,法典不仅思路严谨,而且文词优美,连大作家司汤达写作时都经常研读这个法典的法条。以后的德国民法典也是如此,在法律中延续了德国人的严谨作风。大陆法系这些特点包含严谨、科学的精神,虽有些刻板但很适应国情。大陆法系克服法律滞后性的方法是修改法律或增加司法解释,从而在不断完善规则中让法律更符合当时的社会形势,不至少留下什么漏洞,也让操作的法官“有法可依”,为严格执法奠定规则上的基础。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没有成文法或者很少,操作上强调遵循先例,法律体系是通过习惯累积形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成长的法律,与时俱进的判例不断积累,也可以克服法律的滞后性。 完善的规则和不断地创新不但是法律的生命,也是制度建设的生命。法律或制度要得到有效执行,严密、合理是前提,故规则制定者一要突出制度的实效性,不要让制度“无的放矢”;二要突出制度的可行性,不要让制度如“海市蜃楼”。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要在制定时留有修改和完善的余地,并与时俱进地随时完善,完好的制度也就不会是空谈了。所以在制度创设的第一阶段,就要兼有严谨和创新的精神,让已有的规则更严谨,不要留下什么漏洞,让人们在规则的指引下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当情况变化后,就要用创新精神及时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以变化了的形势,这样一静一动、一张一弛,才能永葆制度的活力,让制度建设走出坚实的第一步。 二、在规则的遵守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的严守规则作风和英美法系的自觉遵守习惯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和公众都是规则的执行者和遵守者。法官工作像是在推演以法条为前提的三段论,执法更像是做一道算术题,按规则一步步推论就可以得出结果。所以法官职业不太强调资历深浅,只要能严格按规则操作就行了,公众只要遵守成文法行事就行了。当法律不能适应当前形势时,就要用制定新法、修改旧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法来弥补,从而让作为起点和大前提的规则基础更加稳固。而在大英美法系国家,法理基础在于人的可靠性,一是强调的由合适人来执行法律,法官还可以造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二是对法律的执行有严格的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那就是法官和公众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环境让人不敢违法或不齿于违法,从而塑造出自觉守规的习惯。三是法官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才可担任,更像是具有工匠精神的艺术家,司法也在日积月累中不断成长。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责任、荣誉、监督等方面约束,虽然很少有成文的规则,但通过人性的力量同样能保证法律的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和制度不是制定出来让人看的,而是让人来遵守的。法律或制度得不到执行,就成了漂浮在半空的文本,不但起不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还会成为人们戏弄的玩物。“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为法律和制度中的问题很少出在制定层面,而是多出在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层面,再好的制度,再细的纪律,再严的法律,不去贯彻执行,制度就成了“软面条”,失去了“制约性”,实际上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和制度应是高速公路上弯道,而不能是路上随处可见的警示牌。因为设立警示牌,只是软绵绵地在思想上提醒人们警觉;而弯道就是看管和约束行为的一个硬框,管束司机的手脚不得不将车速减下来。所以,我们在制度建设中,要借鉴两大法系的成就,一方面要完善规则,执行制度应像法律工作那样强调严格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要强调人的自觉遵守,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传统,让人们对法律和制度都有敬畏之心,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从而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并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在规则和人结合上,要借鉴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制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共同体体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从规则上保证了法律的执行,特别重视立法工作,从而形成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完备的法律体系,并通过立法、修改、司法解释和答复等形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堵塞法律的漏洞,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民法上“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法上“法无授权则禁止”等法律原则等约定成俗、简单明了,很容易领会法律的精神,阻却钻法律空子行为,便于以法为据来规范言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从体制上保证法律的执行,法律在一个社会多年形成的法律共同体中运行,一是有占主流的法律信仰和法治传统,从而培养了大批敢于担当、有责任感的人群(包括法官);二是人们很在意公众或同行的评价,遵纪守法有荣誉感,可以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有制度的一定弹性,不断动态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善意的创新有宽容,对过时的规则有创新。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英美法系的那套很难玩得转。 无论是执行法律还是落实制度,检查督促是关键,及时问责是保障,都有一个营造遵守法律和制度的环境氛围问题。人是能动性很大的动物,将法律和制度内化于心指挥人的行动,法律和制度才能发挥作用,所以严谨的制定者、严格的执行者和自觉的遵守者三大要素都要具备,从而达到人法合一的境界,形成人与法的良性“结合体”。现在之所以很多问题不是出在规则制定上,而是出在规则执行和遵守上,应当从体制和环境上找到原因。人们之所以违法或违反制度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法律或制度有一定的漏洞可钻,有人可以堂而皇之地不遵守制甚至破坏法律或制度;二是执行中衍出了不少潜规则,当法律和制度的“显规则”失效时,万恶的“潜规则”就可能大行其道;三是不遵守法律或制度的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一旦法律、道德、信誉等屏障失效,引导人们走向违法道路的一定是利益,让人放弃守法的魔鬼一定是无知和无耻。所以,法律或制度要得到严格执行,首先要有好的引领者,现在好多法律和制度得不到执行,首先是制定规则者不想执行,事实上有了法外之人或法外之地,上行下效,形成了破窗效应。二是严肃执法的人很稀缺,囿于环境和自身弱点,好人主义严重,人情之风盛行,包公那样铁面无私的人少了。三是执行氛围不够。法律或制度倡导性条款过多,监督或问责条款少,缺乏应有检查机制和问责机制。人们将违法成本与现实利益权衡后,在“将违法不受制裁被视为能耐”的环境中,人们会自然会选择成本很低的违法。所以要实现人与法律或制度的适应和匹配方面,应让法律制度的规则更加科学,让运行的环境不断改善,而不要因为人或规则的原因而恶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也是对两大法系优秀成果的总结和升华。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在法治建设中还是在制度建设中,在立法层面,要多一些善法,少一些恶法,让规则具有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在执法层面,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一切特权和恶意的变通,把制度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在司法层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体现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在守法层面,要增强自律意识和守法氛围,营造全民自觉遵守的环境,让法律或制度成为人的自觉行动。如果这样的理想设计得到落实,我想法治建设和制度建设都可以取得长足进步,中国梦也会尽快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