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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默化”监督、廉政听证制度初探
作者:张江枢   发布时间:2014-04-29 13:31:17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个救济途径。法官一旦产生不廉洁的行为,不光是亵渎了我们的司法权威,玷污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可否认,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违纪违法、枉法裁判的事例鲜见报端。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便没有公信可言,没有真理可寻。此时,司法监督便显得弥足珍贵,“静默化”监督应运而生,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与廉政听证制度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静默化”监督、廉政听证制度的意义

    “静默化”监督即是对有关方面高度关注、上级法院督办交办、双方当事人反映强烈,以及可能出现司法不廉、不公苗头的案件,实行事前报备、事中参与和事后跟踪,纪检监察部门在不参与案件表决和决策、不干扰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前提下适时介入,及时向承办法官和当事人了解情况、沟通意见、提出建议,既保证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听证制度即是对当事人反映涉嫌不廉洁不文明、心存怀疑、不服裁判等案件,由纪检监察调查核实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参与,组织廉政听证,由纪检监察人员、承办法官、院庭长和当事人面对面通报情况、解释答疑、沟通交流,从而澄清事实,消除怀疑,促使服判息诉,提升司法公信。

    “静默化”监督是一个过程监督,让审判过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眼皮底下进行,把无形的眼睛变成了有形的眼睛。廉政听证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释法明理的过程,两者有机结合,从内容上来讲保证了司法公平、公正,从效果上来看赢得了舆论支持,获得了外界的理解,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融合。

    二、“静默化”监督、廉政听证制度的现行做法

    (一)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案件途径。就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案件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组织要求介入。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一般来说,院主要领导和院党组都会小心翼翼,关键环节怕出纰漏,关键时刻怕掉链子。于是便以组织命令的方式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案件的审理过程,这种介入方式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带有很强的组织手段,对于案件审理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这种介入方式成为了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案件审理过程的主要方式。二是审判业务部门请求介入。审判法官主动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案件审理,不得不说这是我们审判事业的一大进步,充分显示了法官观念的转变。与其说法官在自找麻烦,不如说法官在寻求保护。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无疑是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一大保障,同时,对于一些疑难、有争议的涉法信访案件,纪检监察部门成为了法官秉公办案最有力的一个证人。对于案后一些讲不清、道不明的攻击言论,纪检监察部门成为了一个最有力的辟谣者。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理解和可接受的方式,它充分摆脱了被监督者的抵触情绪和尴尬处境,获得了被监督人的最大配合。三是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介入。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发现问题时,主动介入案件审理,视情况把调查结果向上级汇报或向业务部门和承办法官反馈。这种介入方式有很大的自由空间,最易操作,但也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成效不明显的问题。这种被普遍认为最经常性的介入方式在基层法院却并不多见。

    (二)廉政听证制度的主要方式。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群众中,聘请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责任就是站在中正的立场,对案件进行评价,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评价意见。廉政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监督权力。一是通过旁听庭审适时监督。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法院主动邀请廉政监督员和其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参与案件旁听,使其了解案情,辨明是非,而不是偏听一方,因为当事人的片面之词丧失了理性的判断。二是通过阅卷随时监督。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赋予廉政监督员随时阅卷权。对于廉政监督员提出的疑虑及时答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廉政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力。三是通过召开听证会及时监督。对于一些被举报案件,社会热议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的案件,及时召集廉政监督员、当事人和法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庭室长、主审法官等召开听证会,面对面的说问题、谈意见,对于法律问题讲清讲透讲够,对于事实问题辩明辨清辨通。彻底消除疑惑,使当事人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三)推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制度。长期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以听取审理报告了解案情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这种方式不仅不能使审委会委员完全了解案情,其中不乏主审法官个人结论性语句,很大程度上引导了审委会委员向主审法官的思路靠拢,失去了审委会对案件应有的监督作用。审委会委员旁听制度的实行,既能让审委会委员在研究案件时对该案的案情有充分的了解,又能全面监督庭审质量,真正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同时,审委会委员大多数是院领导、资深法官,其中少不了纪检组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委会委员旁听制度把案件的监督推向了一个新的层次、新的高度,大大提高了监督质量,节省了审判资源。

    (四)审管办辅助监督制度。审管办作为法院特有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审理、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审限跟踪监督工作,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在这个过程,审管办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案件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包括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而这种经常性的监督是其他部门所不具有的。所以从审管办成立伊始,审管办就由院纪检组长直接分管,并明确赋予审管办一定的司法监督权力,对发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向院党组负责。

    三、“静默化”监督、廉政听证制度的主要问题

    随着“静默化”监督、廉政听证制度成为基础法院司法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司法腐败的蔓延趋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问题。归根结底,“静默化”监督就是关起门来搞监督,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发现问题打声招呼、提个醒,事情就过去了。要是纸实在包不住火了,再调查、再处理。即使纪检监察部门不护短、不遮丑,动真格地开展调查,也难堵悠悠众口,难逃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嫌疑。

    (二)外行人监督内行人的问题。现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聘请的廉政监督员,文化素养、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在一位人大代表给法院提的建议案中,短短三十多个字,字写的歪歪斜斜不说,错别字就四五个,语句不通,意思表达不明,这样的素质怎么能够行使好监督权。有的代表颐指气使、对主审法官指手划脚,要法官这样那样下判,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

    (三)少数人监督多数人的问题。有些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备只有一到两个人指标,通常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一肩挑,“光杆司令”的现象普遍存在。逐渐形成了会上说得多、会下做得少,嘴上要求多、实际行动少,监督文件多、制度落实少的现状。作为廉政监督员一般都是法院要求对案件监督才来法院坐一坐、听一听,很少主动要求对某些案件行使监督权力,难以达到社会监督的效果,也使得廉政监督制度成为了一纸空文,廉政监督员成为了摆设,落下了“作秀”的话柄。

    四、对“静默化”监督、廉政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充实纪检监察部门力量。要确实把充实纪检监察部门力量作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抓紧抓好,对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有一个长远的职业规划,吸引人才,招揽精英,不断充实纪检监察力量。从而把开展警示教育、廉政宣传作为一个常态性的工作,把全面监督、纵深监督作为一个经常性的动作,让办案法官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二)对廉政监督员进行法律培训。对聘请的廉政监督员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司法监督能力,从而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员培训长效机制,把培训作为纪检监察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建立内外监督的联动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对可能出现司法不廉、不公苗头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介入案件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发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置。

    (四)建立重大案件新闻发布制度。廉政听证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使案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达到了服判息诉的目的,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部分涉法信访案件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部分当事人通过非正常信访渠道、网络媒体等散布一些不实的言论,使法院工作处于极度被动的状态。重大案件新闻发布制度,能够客观公正地站在司法角度、法律立场阐明观点,发布权威信息,使一些歪曲事实的言论不攻自破,从而赢得舆论支持。

    (五)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随着“三大平台”建设的推进,司法活动将渐渐褪去神秘的面纱,司法活动将变得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从而使阳光司法成为一种可能,使普通老百姓参与司法监督活动成为一种可能,以铁的监督机制让那些试图铤而走险的审执人员无缝可寻、无处着手。

    (作者单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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