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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5-27 15:48:11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进行代理授权,但无权代理人在客观上拥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即代理权虚像),第三人也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后果强制性地归属于被代理人负担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下面谈谈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在成立时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反映所有表见代理的共同特点。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给它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最终合同法采纳了第二种意见。(4)所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另外,还应注意的是,无权代理与被代理人、相对人都有利害关系,在处理其关系上不可偏废失衡,既应保护被代理人利益,所谓维护社会生活中静的安全,又要保护无过错相对人的利益,所谓维护社会生活中动的安全,从而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有多种表现,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者,不在此限。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等等。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该类型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人本身属无权代理。而被代理人又未作出相反的通知,相对人完全有可能认为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他所拥有的权利就是被代理人授予他的权利,从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见代理。实践中越权现象有: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没有对代理人授权作出具体规定,按照授权书的内容,相对人依照善意的理解,对代理人行为作出具有代理权的判断。此代理行为多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被代理人应对授权不明的后果承担责任。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未在授权书中明示。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般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施撤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如因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因其某种行为致使存在足以使人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可构成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即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一旦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就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表见代理还会带来另一种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表见代理毕竟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不像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那样,没有任何异议而且完全彻底。一旦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特别是无权代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则会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当然,被代理人有过错或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另一方过错轻微,则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则被代理人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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