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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案公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力
作者:黄小灵 发布时间:2014-07-09 11:37:39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最终之目的,作为公众对司法进行价值评判的过程,重要性不言自明。而作为由公众进行评价的抽象概念,公众对其的认同度,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公正指数。笔者认为,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及看法,有很多的渠道和和方法,但是大多来源于对于个案的关注及评价,因此,个案公正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体系中,占有着非常重的比重。个案公正构成了一国司法公正的坚定基石。 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来源 (一)完善的立法体制 一整套完善的立法体制能够为司法公正提供基础的前提要件。建立法律秩序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与此相同,作为需要根据实体法裁判,诉讼法庭审的诉讼程序,完善的立法体制能够为公正裁判提供理论基础。科学,完善,严谨的实体法能够为司法者做出合理裁判提供良好的法理依据;鲜明、严谨、合理的诉讼法能够为司法者做出合法的裁判提供程序基础。两项法律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当事人的服判息诉。 (二)国内良好的司法秩序 一国整体的司法水平,司法现状,司法秩序能够反射一国司法公正,而它也会间接影响每个个案的公正裁判。正所谓局部构成整体,从整体看局部 。一个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可以督促每一个案件向公平公正靠拢,会使得每一个案件承办人员心生敬畏,让每一个不公裁判无处藏身。在舆论引导上,道德压力上,业务技能上,全面督促案件的公正公开。 (三)宣传媒体的引导方向和舆论导向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并不是每一名公众都会亲身经历诉讼过程。外界对于司法活动是有期待有猜测的。除了历经审判的诉讼参加人,其他人员对于案件审判的公开程度,合法合理性一无所知。此时,媒体对于案件的正确报道,对于案件审理过程的解读,对于案件公正与否的客观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宣传媒体应从法律的角度,客观评价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审理结果,不凭主观武断,不乱施加猜测。更不能以媒体角度对于司法机关施加非理性的舆论压力。一切应以法律为出发点,做出一切评论,引导,都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四)个案公正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公众对于一国司法环境的清廉印象表面是来源于宣传媒体对于案件做的报道梳理。与此相对应,对于司法活动最直观,最深刻的认识却来自于每个个案,经历过每个个案的当事人及其他们的人际圈的评价。并不是每一名公众一生都会经历一次诉讼活动,但是经历过诉讼活动的每一个人,此次的诉讼活动会奠定他们对于司法公正的绝对性认识,并且此种认识会通过水圈效应迅速波及到他们各自的人际圈。很多的个案,很多的人际圈会迅速形成一个国家公众对于司法活动清廉、公正性的最终认识。 二、个案公正的波及力 (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直观印象。 司法活动是特殊的,严谨的,以利益判断为目的的,具有相对性的一项活动。正因为它的上述特征,参与到其的人员数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公众对于其的直观认识只可能来自于他们亲历的诉讼过程,并且对于它产生最深刻,直观的印象。每一名普通的当事人,可能一辈子仅经历一次诉讼过程,那么此次诉讼的公正与否将直接奠定他对于国家司法活动的直观印象。他对于司法活动的评价直接变成:“我的某某案子是什么情况,现在我们国家整体的司法情况其实就是什么什么情况。”正所谓,由点及面 ,无数个个案,无数个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评价跟印象构成了一国公众对于国家司法活动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二)个案公正在当事人人际圈的波及力 由于司法活动相对性,严谨性的性质所限,能够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是非常有限的。又由于诉讼活动是一个利益裁判过程,每一名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都是高度关注的。他会评价自己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样,他会在他的人际圈评论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并添加自身的认识与评价。在未参与到诉讼活动的其他人看来,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是处在强势地位的,那么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发布的对于案件的评论,直接奠定了他们对此次司法活动的直观印象,甚至对于国家整体的司法活动的印象。这就是人际圈当中的水波效应。 (三)个别案件在社会当中的影响力 如果说每一个普通的个案组合起来,能够构成对一国司法公正的整体认知,那么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经过媒体大肆炒作的案件,它能够迅速引导公众集体对于司法活动的评价和认知。它植入人心的速度和力量是决不可小觑的。可能短时期内几个典型案件的审判,能够直接引起一场全民话题,一个对于司法公正的集体讨伐。因此,个案公正绝不能忽视。 三、几起典型的个案公正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例 (一)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65岁的徐寿兰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后,彭宇扶起,并在老人请求下将其送到医院。后老人称被彭宇所撞并将其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赔偿4.5万元。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写道:“如果没有彭宇的撞人行为,彭宇何以会将老太太送至医院,基于此,法院有理由认为将老太太撞到至地的就是彭宇。”该案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公众普遍评论善良举动与法院判决的不相称之处,认为该案体现了司法不公。历经8年,该案仍然是聚焦热点。 (二)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 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全民对于ATM取款机是否为金融机构,在此次案件中,银行有无管理上的漏洞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在舆论导向上,公众一边倒的认为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允,案件审判结果过重。 四、如何提高个案公正 (一)树立司法干警正确完整的职业道德理念。 有正确的职业道德理念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基础。确保“为民司法”,“法律高于一切”的理念,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秉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能够公正,严明办理案件。有道是,“比能力更重要的是态度”,司法人员只有将“为民司法”理念根植于心,才会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将查清事实,秉公审案为己任,耐心,负责,严谨,做到对每一个案件的尽心尽力。 (二)司法干警要提高司法办案能力 一部分的司法不公是由于案件承办人员的职业道德丧失引起的,还有一部分则是由案件承办人员不精湛,不熟悉的业务能力引起的。不精湛的业务能力会在实体上,程序上构成对于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侵害。实体法上错误的法条引用,程序法上错误的程序适用,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继而引发出当事人对于案件裁判的一系列评论,抱怨和攻击。只有精湛的业务能力能够支持办案人员得出准确、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判,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得出好的社会评价。 (三)媒体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作为覆盖面积广,植入力度最大的宣传方式,媒体,在宣传司法公正方面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宣传媒体应该本着为法律负责,为公众负责的态度,真实,完整的再现案件审理过程,不添加,不消减,不妄作判断,不混淆视听。尊重并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一切评论应以法律为基础,有根据,有基础,尽到自己作为准确传达声音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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