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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严以用权
作者:夏廷堂   发布时间:2014-04-22 09:54:54


    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三严三实”,体现的是作风,彰显的是境界,是检验党性原则的一把尺子,立身做人的一面镜子。笔者认为“三严三实”中“严以用权”更是当下作风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法官实现“为民公正清廉”的思想路径、工作方法,更是一条要始终坚守的为人之道。

    作为人民的法官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建设者,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和使命。手握“生、杀、予、夺”的审判权力。其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司法裁判权事关重大,它关系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此,法官更要坚持用权为民,自觉按规则行使权力裁判,把裁判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真正做到胸怀公正,谨慎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否则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权利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更为严重地是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主义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公愤,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正如英国著名哲理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严以修身。人民司法调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各种利益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法官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决定着社会成员诉争矛盾的命运,释放着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巨大能量。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谨、规范,失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公正是一个个案件通过法官的裁判活动获得社会公众内心的确信和评价而积累的结果,个案的公正构成整个司法的公正。作为一名法官,在现实社会矛盾群发,情况复杂,诱惑多多,挑战严峻的极端环境下,能不能腰杆硬、站得直,完全依赖和决定于法官的个人修行,即看有没有公正司法的内心定力,有没有不畏权势和抵御金钱、美色诱惑的免疫力,有没有不屈不挠、刚正不阿,捍卫公平正义的能力。法官 严以修身是全方位、立体的,包括政治信念、道德品质、操守人格、业务能力的提升。通过修身,,保持高尚的法律人格,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忠实履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如果修身不足,就难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就难以为党和人民执好司法权,,也就难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有敬畏之心。心有敬畏,行有所止。对法官来说,只有心中常怀一个“畏”字,畏权力、畏法纪、畏群众,才能常思贪欲之害,时刻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严以律己,扏法如山,清廉如水;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臧克家提醒得好:“一万支暗箭,埋伏在你的周边,侍候你一千次小心里的一次不检点。”作为法官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牢固为民情怀,,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立案、送达、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形成和送达等各个诉讼环节都严格遵守诉讼法和办案程序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确保按规则、按制度公开公正廉洁行使审判权力,,认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恪守为民之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做到民有所呼,我们必有所应,情系百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人民法官应做到“三为民”:要情为民所系。只有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要切实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真正把群众的诉讼官司装在心里,把审判执行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权为民所用。人民法官是党员,也是干部,更应该是人民公仆。拥有审判大权,就要以民为本、恪尽职守,奉公而使、为民而用,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掌权必须为民的观念,切实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执法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已之私。要利为民所谋。为民谋利,造福百姓,作为人民法官,要从本职工作出发,为群众脚踏实地办实事,千方百计办好事,尽力而为解难事,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要把对法律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结合起末,体察民情、体验民生、体会民意,不搞脱离实际的坐堂问案,不搞虚报浮夸的审判质效指标,多做夯基础、利长远、惠群众的实事,扎实深入地做好法院各项审判工作。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公正廉洁。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司法不廉是一大祸根。“吃别人的嘴短,拿别人的手短”,一些人请客吃饭、送钱送物,而后就会提出一些不情之请。法官是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和引领者,做到清正廉洁尤为重要。如果法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就可能被金钱所惑、美色所诱、名利所累,甚至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这样不仅无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后果必然是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为此, 法官必徒做到“三个对得起”:对得起党的培养。不论是哪个时期进入法院的法官,不论是老、中、青法官,都是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人民法官的,走入人民法官行列不容易,要加倍努力工作,为当事人依法、依情、依理审理每一件案件,力争办成“铁案”,让党和人民放心。对得起家庭。进入法院的法官大都是上有老,下有小,不要为了私利,丧失了自己的青春和前途,最后搞得父母伤心,自己痛心,儿女担心,一家不得安宁。要对得起良心。法官手中掌握着生杀大权,要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是党和人民给的,要为党和人民办事,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明辨是非,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不管什么糖衣炮弹都击倒不了自己,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刚正不阿。把形象当做生命,知荣辱、正言行,率先垂范,努力做一个人民群众满意拥护的人、同事部下敬佩信服的人、家属子女引以为荣的人、回顾人生问心无愧的人,以公正清廉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

    法官严以用权,司法必须公开。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度提高。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强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

    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司法的透明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一方面,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没有公开则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接近司法,法官才能严以用权,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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