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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季少年为帮友“复仇”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07 15:44:39


    本网讯(徐琴芳)  十六七岁本是花样的年华,三个懵懂少年却为帮朋友“报仇”不顾法律后果,冲动地举起了手中的匕首、砍刀,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7月4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锦、小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小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小锦、小成、小华正处于十六、七岁的花季,但三人过早地离开了学校,终日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当小锦、小成、小华等人得知朋友罗某被他人打伤后,于是大家约定去劈对方人员李某为朋友报仇。2013年10月24日晚11时许,小锦、小成、小华和阿文(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在县城宾馆附近守候李某,在发现李某后,四人持匕首、刀等进行追砍,阿文用匕首刺了李某腿部几下,小锦、小成、小华分别朝李某的肩部、背部等处劈了数刀。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小锦、小成、小华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获得李某谅解。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小华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参与打架伤害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持刀、匕首等凶器,故意伤害别人身体健康达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自动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小锦、小成具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将小锦、小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而小华在司法机关办案期间,不思悔改,违反法律规定,再次伤害他人。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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