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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争执 男子持刀重伤对方被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4-07-03 10:03:25


    本网讯(车彦霖)  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书君在串店内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陈某刺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刘书君今年49岁,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书君在敦化市黄泥河镇某串店内,与被害人孙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孙某被他人劝走后再次返回该串店,并在走廊内再次与被告人刘书君发生争执。被告人刘书君十分气愤,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孙某前胸刺伤,导致被害人孙某心脏裂伤、血心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随后,刘书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次日,被告人刘书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刘书君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 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书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书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在事件起因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书君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书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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