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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出事故叫小舅子殴打他人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7 08:49:28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叶小非因与自诉人杨明发生交通事故,遂叫来小舅子宋成明一起将杨明打致轻伤,两被告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八个月,赔偿自诉人杨明经济损失55012.48元。

    2013年11月22日9时许,自诉人杨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阿瓦提县丰收三场九连路段时,与被告人叶小非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叶小非上前与自诉人发生撕扯并殴打自诉人杨明。后被告人叶小非给其小舅子宋成明打电话,被告人宋成明驾驶摩托车赶到后,与自诉人发生撕扯并殴打自诉人杨明。

    案发当天,自诉人杨明即到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地区医院出具CT检查报告单载明:腰椎多发右侧横突骨折。诊断:1、腰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右肩部、胸部)。自诉人杨明前后共花去医疗费共计55012.48元。自诉人杨明住院期间,被告人宋成明、叶小非为其垫付医疗费20000元。

    2013年12月2日,阿瓦提县公安局对自诉人杨明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明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范围”。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自诉人杨明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杨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二被告人不愿意承担自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成明、叶小非无视国法,殴打自诉人杨明致其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宋成明、叶小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给自诉人杨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和残赔偿金合计55012.48元应予赔偿。法院遂依照《刑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被告人宋成明、叶小非已被逮捕收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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