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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犯为“护花”打伤她人男友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07 10:22:37


    本网讯(兰珊)  情人之间闹别扭,男子生气之下餐桌上抢走女友手机,女友的共餐人、假释犯张光看不顺眼出头充当“护花使者”抱打不平,因追打男子致其轻伤而再受法律的惩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撤销法院对张光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光拘役六个月;与原判刑罚(以挪用资金罪判刑五年)中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日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2年4月出生的张光系该县居民,某公司职员,2010年6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刑五年,2012年10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3日止。

    2013年5月14日21时许,许某驾驶轿车到临沭县城某烧烤店吃饭,恰巧遇到长期和他有关系并闹别扭的阿丽,伸手将其手机抢走。与阿丽一起吃饭的张光、付某、范某(女)见此情景义愤填膺,责问许某并与其发生纠纷,许某转身上车欲走,被付某从车上拉出来,张光、付某、范某(女)三人对许某进行殴打,张光一拳将许某的鼻子打伤。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因畏惧法律惩处,张光打伤人后外逃躲祸,去年10月,警方根据案发现场监控资料锁定凶手张光并将其抓获归案。

    今年2月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光的代理人与被害人许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从宽处罚;张光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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