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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女生因琐事纠纷邀人致人重伤 伤人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17:05:03


    本网讯(李树艳)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被告人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17时许,鲁甸县文屏镇中学学生李甲(女)与鲁一中学生李乙(女)因琐事发生纠纷,李甲邀约锁某某等人,李乙邀约何某,何某又邀约了袁某某、唐某某等人解决纠纷,双方在鲁一中小花园解决未果。之后,双方又到鲁一中足球场,袁某某与对方发生争执,并先用脚踢了对方的人一脚后,又与被告人锁某某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锁某某便用刀杀伤袁某某的腹部。案发后,锁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袁某某到鲁甸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锁某某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锁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全部履行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袁某某及亲属明确表示对被告人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锁某某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庭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袁某某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袁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锁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锁某某从轻处罚,因其符合缓刑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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