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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砍树纠纷用钢筋殴打致伤“仇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27 11:16:14
本网讯(黄远庆 聂华军) 乡村土地、树木等资产的权属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矛盾,民事纠纷也在所难免。但是因纠纷而报复甚至伤人的事件损害了乡村淳朴的民风,于法不容。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国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朱国峰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砍树一事产生纠纷,双方发生冲突。2013年5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朱国峰在自家门口看见被害人朱某某骑自行车回家,遂起意报复,即从家中拿了一根钢筋守在路边,等被害人朱某某骑车靠近时,用钢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左桡骨骨折,被告人朱国峰的妻子见状夺下钢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国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朱国峰共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朱国峰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国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国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朱国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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