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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过缓刑考验期便无证醉酒驾车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4-07-07 09:25:09
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蒙城县男子任武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然而缓刑考验期刚过20天又因喝酒驾车再次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惩罚。2014年6月2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任武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3年6月13日,任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11月23日。 2013年12月13日20时,被告人任武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蒙城县宝塔路与嵇康路交叉口路段处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武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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