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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驾驶摩托车酿事故致残他人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03 08:46:43
本网讯(王泰兰) 7月2日上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金光构成九级伤残,判令被告刘从化赔偿原告张金光8.5万元。庭后办案法官提示,年过60岁的老人出门切记不要驾驶摩托车,以免给家人和他人带来危险。 原来,家住江西省武宁县新宁镇黄段村的村民刘从化,今年已年过八旬,却喜欢整天骑着摩托车到处游走。家人考虑到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极力劝阻其不要驾驶摩托车,但刘从化根本不听亲戚朋友的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出行。2013年9月2日11时,刘从化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协和大道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东向西过马路的张金光相撞,造成张金光受伤。经鉴定,张金光构成九级伤残。经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从化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光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刘从化与张金光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甚至说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都八十多岁了,实在不行的话,你们可以把我送去坐牢!”的气话。故张金光将刘从化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刘从化无证驾驶摩托车遇行人过马路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且事发后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金光横过马路时未注意避上来往车辆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为宜。经审理确认张金光因此次交通事故伤残的损失为12万余元,法院遂依法判决刘从化赔偿原告张金光各项损失8.5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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