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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吃烧烤与人斗气 3职工出手伤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15:08:58


    本网讯(兰珊)  夏季天热,人心易浮躁上火,当下许多城镇市民流行到露天大排档吃烧烤,借机消夏休闲或聚会亲友,这本无可厚非,但临沭某肥料公司三职工在吃饭时竟因琐事与人拌嘴斗气,怒火中烧之下竟操起所坐小马扎将对方一顿暴打致2人轻伤,打人的结果是法律的惩罚,不但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还被判处了刑罚,落下“前科”纪录,真应了“冲动是魔鬼”这句俗话。

    6月30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广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召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司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10月出生的王广壮、1980年2月出生的陈召雷均系临沭县人,1988年5月出生的司凯系河北省承德市人,三人均系临沭县某肥料公司职工。

    2013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广壮、陈召雷、司凯等人在临沭县城某露天烧烤摊吃饭时,与对面某羊肉店老板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互不服气,来言去语地拌嘴不停,生气之下,王广壮等三职工拿起所坐木马扎,起身来到李某店门前,在恶语相向过程中发生殴斗,王、陈、司等人将李某及其亲戚王某平一起打伤。经鉴定,李某左额部两条挫裂创口累计达5.9厘米,构成轻伤二级,王某平2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去年8月4日,陈召雷被警方抓获归案。接着,被告人王广壮、司凯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后均被办理了取保候审。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二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实际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李某、王某平自愿放弃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今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壮、陈召雷、司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壮、陈召雷、司凯因故与人发生矛盾纠纷,不能冷静理智地依法处理,反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广壮、司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召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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