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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殴打四人 “醉汉”伤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27 09:30:14
本网讯(曹友喜 陆前进) 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袁维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在蒙城县楚村镇前袁庄南头坟地里,袁维新酒后无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武某甲随即上前拉架,在拉架的过程中袁维新又将武某甲打伤,后袁维新无故又将武某乙、元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元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武某甲、武某乙系轻微伤。 案发后,袁维新与三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元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8000元,赔偿武某甲、武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三被害人对袁维新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维新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袁维新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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