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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撞车到场“帮忙”打伤人 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27 09:53:51
本网讯(兰珊)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但同时交通事故随之频发,车祸已成为国人的“头号杀手”。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当遇到车辆碰撞事故后,许多当事人往往不能冷静地依法处理,而是意气用事、自己“执法”,结果却由“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弄不好就会触犯法律招致“牢狱之灾”。车主王家亮与人发生碰撞后呼朋唤友前来帮忙,不想朋友来后发彪将对方车主的朋友一顿狂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3个打人者以刑罚:判处被告人李旭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英阳阳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家亮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6月出生的王家亮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1970年10月出生的李旭、1989年1月出生的英阳阳均系王家亮邻村农民。2012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家亮与谢某磊在临沭县大兴镇大兴三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电话邀约朋友到事故现场壮威帮腔协助处理纠纷。王家亮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旭到现场帮忙“镇场子”、处理事故纠纷,李旭到场后,又打电话叫朋友英阳阳带人去现场帮忙。英阳阳驾驶白色轿车带时龙和一个青年(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 在交警出警勘验处理并扣走事故车辆后,被告人英阳阳强行将谢某磊方的被害人谢某从其车内拽出,被告人李旭、英阳阳和英阳阳带去的时龙及另一个青年对谢某的头、脸、腰、腿部拳打脚踢,致其耳膜穿孔并多处表皮脱落和皮下出血,构成轻伤;后又去超市将正在买食品的谢方被害人付某波拽出并殴打,致其多处表皮脱落和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打完群架后,众施暴者纷纷逃离现场,后在家人的劝导下,2013年1月7日,被告人李旭、英阳阳、王家亮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另查明,三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谢某、付某波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今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3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家亮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而是邀被告人李旭帮场,被告人李旭、英阳阳到场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三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均系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家亮系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一致,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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