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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还款起争执 债主持刀重伤他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30 15:23:35


    本网讯(周胜明)  约定见面商谈归还欠款一事,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斗,债主一怒之下持刀捅伤债务人。2014年6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方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27日21时许,胡涛因欠被告人方伟货款,遂和方伟约定在南昌市胜利路和中山路交叉口见面交接欠款一事。胡涛和其朋友万龙等人与被告人方伟见面后不久,双方发生争执,胡涛等人遂对被告人方伟进行殴打。在打斗中,方伟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进被害人万龙胸背部。后万龙离开犯罪现场并被送至医院救治。方伟在得知胡涛打电话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方伟伤情为轻微伤丙级,被害人万龙伤情为重伤甲级。

    另查明,被告人方伟的家属与被害人万龙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万龙赔偿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万龙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方伟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伟减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方伟的防卫行为使被害人身体遭受了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伟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万龙的先前行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万龙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伟减轻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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