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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4-06-20 09:26:48


    本网讯(樊宝刚)  房地产公司与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买卖合同,分批次的购进并在楼盘中安装使用电梯,在安装过程中双方因事起纠纷,从而搁置了下一批的电梯购进,并进而影响了整个楼盘的施工进度,一边是等着交房的广大业主,一边是亟待解决的电梯安装问题,事态非常紧急。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成功调解了这起电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于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已交付的电梯的安装并负责其正常使用运转,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完成安装后支付拖欠的货款54万元整,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与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被告添彩电梯有限公司处分三批购买电梯,第一批12部电梯用于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盘鼎湖都市港湾,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交付使用,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电梯的安装及使用维护,总价款为38万元;并以此约定了后面两批电梯的交付时间及价款等事项。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依约向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第一批电梯,但是在电梯的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反映之后未得到及时解决,并且被告又将第二批中的一部分电梯发了过来。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货款,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因此拒绝解决电梯问题。眼看着交房的日期一天天逼近,而施工进度却因此停滞不前,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筹莫展。

    2014年2月,原告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管辖约定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依约对电梯进行必要的维护并赔偿违约费用。

    一审法院审查立案后,仔细听取了当事人的相关陈述,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到南昌对被告江西添彩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诉讼保全,承办法官认为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投入安装使用并进行必要的维护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本案间接牵涉到许多等待交房的业主,如果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判决可能会造成时间的跨度较长,引发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因此,承办法官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认真倾听各方的不同意见,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将法理融合,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让当事人认识到纠纷僵持发展下去的后果。另外积极寻找本案突破口,决定力求调解本案。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并采用了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司法协理员助力调解等多种方式多次做双方的工作,劝说双方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力求双赢,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一次次的调解谈判中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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